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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小調字第000037號梁麗仙(PATRICIA ESTEYINA SAMPUL)之庭期取消通知、113年2月6日函文及撤回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麗仙(PATRICIA ESTEYINA SAMPUL)之庭期取消通知、113年2月6日函文及撤回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小調字第3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梁麗仙(PATRICIA ESTEYINA SAMPUL)之庭期取消通知、113年2月6日函文及撤回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於113年2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調解庭,因聲請人撤回,故被告毋庸到場。
三、函文內容:本庭113年度新小調字第37號原告與台端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已撤回起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