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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000642號蔡仙童之113年2月26日函文、起訴狀繕本及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仙童之113年2月26日函文、起訴狀繕本及民事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42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蔡仙童之113年2月26日函文、起訴狀繕本及民事判決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函文內容:檢送原告蔡慶勇民事起訴狀一件,請於文到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說明是否同意就臺南市永康區鹽行段2631建號房屋(不含坐落土地)變價分割,有無其他具體分割方案提出,並依人數將繕本逕送原告或提出法院。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642號
原 告 蔡慶勇
被 告 張家榮
蔡仙童
蔡寳玉
葉蔡玉盆
蔡寶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請求變價分割坐落臺南市永康區鹽行段1344-19地號土地部分之訴駁回。
關於請求變價分割坐落臺南市永康區鹽行段1344-19地號土地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原告所列當事人就系爭土地、系爭房屋之應有部分比例
編號 | 姓名 | 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 | 系爭房屋應有部分比例 |
1 |
蔡慶勇 |
5000000分之202 | 500分之1 |
2 |
張家榮 |
5000000分之19998 | 500分之99 |
3 |
蔡仙童 |
50000分之202 | 5分之1 |
4 |
蔡寳玉 |
50000分之202 | 5分之1 |
5 |
葉蔡玉盆 |
50000分之202 | 5分之1 |
6 |
蔡寶鑾 |
50000分之202 | 5分之1 |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