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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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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000642號蔡仙童之113年2月26日函文、起訴狀繕本及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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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仙童之113年2月26日函文、起訴狀繕本及民事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42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蔡仙童之113年2月26日函文、起訴狀繕本及民事判決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函文內容:檢送原告蔡慶勇民事起訴狀一件,請於文到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說明是否同意就臺南市永康區鹽行段2631建號房屋(不含坐落土地)變價分割,有無其他具體分割方案提出,並依人數將繕本逕送原告或提出法院。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642號
原   告 蔡慶勇
被   告 張家榮
蔡仙童
蔡寳玉
葉蔡玉盆
蔡寶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請求變價分割坐落臺南市永康區鹽行段1344-19地號土地部分之訴駁回。
關於請求變價分割坐落臺南市永康區鹽行段1344-19地號土地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原告所列當事人就系爭土地、系爭房屋之應有部分比例

編號 姓名 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 系爭房屋應有部分比例
1

蔡慶勇

5000000分之202 500分之1
2

張家榮

5000000分之19998 500分之99
3

蔡仙童

50000分之202 5分之1
4

蔡寳玉

50000分之202 5分之1
5

葉蔡玉盆

50000分之202 5分之1
6

蔡寶鑾

50000分之202 5分之1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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