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65號蘇靖英、陳程寶慧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南院揚民郡113年度司聲字第6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蘇靖英、陳程寶慧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5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蘇靖英、陳程寶慧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6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伊舒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程華瑛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代  理  人  蔡奇宏   
送達代收人  謝馥蔓
相 對 人 蘇靖英
蘇政敏
程春霞
陳程寶慧
薛美英
程蔡美惠
程澄元
程士眞
程紹桓
程耀賢
程千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蘇靖英、蘇政敏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春霞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肆拾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程寶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貳拾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薛美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柒拾柒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蔡美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貳拾陸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澄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貳拾陸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士眞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貳拾陸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紹桓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貳拾陸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耀賢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貳拾陸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千芬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貳拾陸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間應各給付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