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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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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031號陳姿霓之宣判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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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姿霓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1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姿霓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0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3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侯雅玲  
訴訟代理人  陳冠穎   
被   告 陳姿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2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陳姿霓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69元整及自民國112 年6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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