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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918號林博南之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南院揚民河112年度訴字第19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博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博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