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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小字第000028號蔡坤旻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坤旻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小字第28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蔡坤旻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7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2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被 告 蔡坤旻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28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34元,及其中新臺幣28,257元,
自民國113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4.99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