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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267號李克亮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克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267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李克亮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26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住同上
被 告 李克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股 別:祿股
- 發布日期:113-02-28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