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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000675號PHAN DINH TRUONG(范廷長)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寒112年度毒聲字第6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PHAN DINH TRUONG(范廷長)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675號聲請觀察勒戒事件,應受送達人PHAN DINH TRUONG(范廷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