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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78號林瑄萱,黃裕仁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78號聲請人施穎棠與相對人黃裕仁等二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黃裕仁、林瑄萱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之
112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施穎棠
送達代收人 李宗達
相 對 人 黃裕仁
債 務 人 林瑄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施穎棠
送達代收人 李宗達
相 對 人 黃裕仁
債 務 人 林瑄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之」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