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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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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52號周靜芬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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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南院揚民辰112年度訴字第5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靜芬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52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周靜芬之
  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柯瓊梅  
被   告 周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利息起迄日欄位中「自112年5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5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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