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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52號周靜芬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南院揚民辰112年度訴字第5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靜芬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52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周靜芬之
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柯瓊梅
被 告 周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利息起迄日欄位中「自112年5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5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