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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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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489號趙文祥(TRIEU VAN TUONG)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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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文祥(TRIEU  VAN  TUONG)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48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趙文祥(TRIEU VAN  TUONG)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48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趙文祥(TRIEU  VAN  TU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186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55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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