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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120號秦子陽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秦子陽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120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秦子陽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6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秦子陽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2月26日下午2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9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股 別:齊股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