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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722號牟建友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牟建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22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牟
建友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7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3段6號9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住同上
被 告 牟建友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544元,及自民國98年6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7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