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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499號林阿秀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南院揚民水111年度訴字第4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阿秀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阿秀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3日民事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 告 林劉阿環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 告 林合發
林秋全
郭珍利
郭孟霖
郭福將
林財福
林玉郎
林書頡
鄭伍廷
林珮蓁
林琬珊
林伊槿即林琬婷
黃明慧
楊景耀
林炳文
林麗卿
林秉廉
林寶麗
林阿秀
郭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