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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021號李蕊娜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蕊娜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2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李蕊娜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21號
原 告 王玉秋
被 告 李蕊娜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永康區文化路二百四十二巷一號七樓之二之房屋騰空遷讓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