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11號陳桂宏,陳海銀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南院揚民川113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桂宏、陳海銀之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桂宏、陳海銀之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0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陳柏齡
輔 助 人 陳介生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廖宗山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正派出所
法定代理人 沈振莘
被 告 陳桂宏
陳海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