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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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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195號鄭偉欽之表示意見函及113年執聲字第148號聲請書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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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收113年度聲字第1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鄭偉欽之表示意見函及檢察官113年執聲字第148號聲請書繕本。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95號定應執行刑事件,應受送達人鄭偉欽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表示意見函及檢察官113年執聲字第148號聲請書繕本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表示意見函及檢察官113年執聲字第148號聲請書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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