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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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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000757號宋蓉華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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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蓉華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5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宋蓉華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2月2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757號
原   告 吳謀寧
被   告 宋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永康區復國二路一七五號2B室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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