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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000757號宋蓉華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蓉華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5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宋蓉華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2月2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757號
原 告 吳謀寧
被 告 宋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永康區復國二路一七五號2B室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