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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094號王英子、陳哲緯、蔡宜容、蔡弘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11月30日履勘筆錄影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南院揚民辰111年度訴字第10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英子、陳哲緯、蔡宜容、蔡弘旺之民事起
訴狀繕本、11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11月
30日履勘筆錄影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
告王英子、陳哲緯、蔡宜容、蔡弘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1
1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11月30日履勘筆錄影本,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國內公示送達、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