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000738號劉佳艶即大億冷凍空調行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佳艶即大億冷凍空調行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3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劉佳艶即大億冷凍空調行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3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筱琪
被 告 劉佳艷即大億冷凍空調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及事實理由欄關於「被告劉佳艷」、「被告劉佳艷即大億冷凍空調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劉佳艶」、「被告劉佳艶即大億冷凍空調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及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被告之正確姓名為劉佳「艶」,惟本院判決之主文及事實理由欄,關於被告之姓名均誤載為劉佳「艷」,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