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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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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005號翁瑋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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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瑋業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翁瑋業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5號
原   告 劉德英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
被      告  呂韋希   
            翁瑋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8,000元,及被告呂韋希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被告翁瑋業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並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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