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000049號江汶霖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黃113年度聲保字第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江汶霖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保字第49號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事件,應受送達人江汶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