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小字第000024號莊金生之宣示判決筆錄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金生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小字第24號給付貨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莊金生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1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24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林雅偉
被   告 莊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2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3年2月21日上午09時4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280元,及自民國111 年12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