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059號戴正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戴正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59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戴正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1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被   告 戴正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5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1日下午2 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39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點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百分之0點184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6 個月部分按百分之0 點369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9 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