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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小字第000036號劉泓翊之言詞辯論期日改期通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泓翊之言詞辯論期日改期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小字第3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劉泓翊之言詞辯論期日改期通知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於113年2月2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其庭期取消,改113年3月21日上午9時24分的庭期,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