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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844號林明憲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明憲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844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明憲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84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王盈之
被 告 林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移送本院管轄(112年度北簡字第1210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6,343元,及其中新臺幣146,071元,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