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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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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844號林明憲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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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明憲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844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明憲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84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王盈之 
被   告 林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移送本院管轄(112年度北簡字第1210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6,343元,及其中新臺幣146,071元,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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