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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25號吳漢洲、黄宏銘、黄郁婷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寅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漢洲、黄宏銘、黄郁婷之判決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漢洲、黄宏銘、黄郁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徐○○、徐○○、徐○○、徐○○、徐○○應就被繼承
人徐○○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蔡○○、黃○○、黃○○、黃○○應就被繼承人黃○○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陳○○、陳○○、陳○○、陳○○應就被繼承人陳○○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林○○之遺產,准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寅股
書記官 陳姝妤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