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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南簡更一字第000001號陳清涼即陳強之繼承人、陳樹蘭即陳城、陳水宗之繼承人之陳報狀繕本(陳阿鱸、陳劍文、陳永風、陳文籐、陳文彬所提)各4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清涼即陳強之繼承人、陳樹蘭即陳城、陳水宗之繼承人之陳報狀繕本(陳阿鱸、陳劍文、
陳永風、陳文籐、陳文彬所提)各4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南簡更一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清涼即陳強之繼承人、陳樹蘭即陳城、
陳水宗之繼承人之陳報狀繕本(陳阿鱸、陳劍文、陳永風、陳文籐、陳文彬所提)各4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附記:針對陳樹蘭部分係第3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針對陳清涼部分係第4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