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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4163號孫貞煥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163號聲請人蔡吉祥與相對人孫貞煥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孫貞煥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163號
聲 請 人 蔡吉祥
相 對 人 孫貞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4163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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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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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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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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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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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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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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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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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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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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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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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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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9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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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