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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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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000088號翁毓伶(生母),鄭志誠,鄭宥辰,戴宥慈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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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君112年度司養聲字第88號
             

主旨:公示送達生母翁毓伶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88號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應送達生母翁毓伶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定書主文:
    認可戴○○(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號)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收養鄭○○(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D○○○○○○○○○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股       別:君股
書記官 李翠鵑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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