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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000088號翁毓伶(生母),鄭志誠,鄭宥辰,戴宥慈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君112年度司養聲字第88號
主旨:公示送達生母翁毓伶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88號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應送達生母翁毓伶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定書主文:
認可戴○○(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號)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收養鄭○○(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D○○○○○○○○○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股 別:君股
書記官 李翠鵑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