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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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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簡字第000397號王宏賓、沈秉宥、沈秉政、郭秀齡、沈逸君、沈逸妮、沈逸琳、薛幸瑜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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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宏賓、沈秉宥、沈秉政、郭秀齡、沈逸君、沈逸妮、沈逸琳、薛幸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39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王宏賓、沈秉宥、沈秉政、郭秀齡、沈逸君、沈逸妮、沈逸琳、薛幸瑜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1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397號
原   告 方鈞秀
訴訟代理人 郭瑋峻律師
被   告 沈孜徽(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沈攸徽(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沈亨徽(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沈攸黛(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沈怡伶(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沈怡良(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馮麗珠(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沈秉宥(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沈秉政(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沈懿行(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郭秀齡(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沈逸君(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沈逸妮(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沈逸琳(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薛克昌(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薛雅分(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薛幸瑜(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薛幸瑗(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薛幸琪(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薛亦倫(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顏沈淑華(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洪沈郁華(即沈水德之繼承人)
李芳瑩(即李黃彩華之繼承人)
李俊賢(即李黃彩華之繼承人)
李東倚(即李黃彩華之繼承人)
李固訓(即李黃彩華之繼承人)
李明德(即李黃彩華之繼承人)
李瑞月(即李黃彩華之繼承人)
王振滄(即李黃彩華之繼承人)
王誼潔(即李黃彩華之繼承人)
王誼婷(即李黃彩華之繼承人)
王則喻(即李黃彩華之繼承人)
李瑞碧(即李黃彩華之繼承人)
李淑婉(即李黃彩華之繼承人)
            黃薰萱(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黃凱方(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黃啓洲(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黃豊洲(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鐘士揚(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王黃瓊琚(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王西香(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王西琴(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王宏賓(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王宏景(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蔡亞納(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王詩凱(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王承皓(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王森威(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王茜蘭(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王宏綜(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吳姈娪(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王證權(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王美權(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陳英(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王宏仁(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王西如(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王聰豪(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吳廷妹(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王昱人(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王能鴻(即王康銀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庭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告(即沈孜徽等23人)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2、3土地上登記次序0001-001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被告(即李芳瑩等12人)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2、3土地上登記次序0001-002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被告(即黃薰萱等26人)應就被繼承人王康銀草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3 土地上登記次序0001-003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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