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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162號莊國良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岡113年度聲字第1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莊國良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是113年度聲字第162號被告莊國良沒入保證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憶筑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