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000796號LINH VAN LUONG(玲文亮)之傳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璧112年度金訴字第7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LINH VAN LUONG(玲文亮)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訴字第796號被告LINH VAN LUONG(玲文亮)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上午09時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侯儀偵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