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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709號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德原、黃美玲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南院揚民化112年度司聲字第70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德原、黃美玲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09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德原、黃美玲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范惠霞
相 對 人 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清算人)陳德原
相 對 人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九年度存字第一三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