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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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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348號丁傳軒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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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喜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丁傳軒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8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應送達相對人丁傳軒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30日民事裁定。
三、主文:
  ㈠相對人應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至聲請人甲○○(男,民
   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成年之前1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甲○○扶養費新臺幣10,373元,並交由聲請人乙○○代為管理支用,如不足1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相對人就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未到期之各期扶養費之給付如有遲誤1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者,其後之12期視為亦已到期。
    ㈡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乙○○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622,35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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