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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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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68號唐龍祥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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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喜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唐龍祥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8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唐龍祥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30日民事裁定。
三、主文:
  ㈠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OO(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㈡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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