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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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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721號王世鑫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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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世鑫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21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王世鑫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72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送達代收人 曾玟玟
被   告 王世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431元,及其中新臺幣99,503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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