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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721號王世鑫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世鑫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21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王世鑫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72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送達代收人 曾玟玟
被 告 王世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431元,及其中新臺幣99,503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