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簡字第627號陳宥里即陳秀梅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宥里即陳秀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627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宥里即陳秀梅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件(節本):
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6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陳宥里(原名陳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164元,及其中新臺幣89,221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621元,及其中新臺幣97,512元自民國94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