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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4157號展煬實業有限公司,劉秀珍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157號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展煬實業有限公司、劉秀珍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157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送達代收人 陳俞臻
相 對 人 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聰良
相 對 人 江信昌
相 對 人 展煬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4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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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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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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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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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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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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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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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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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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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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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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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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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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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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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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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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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