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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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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321號方子維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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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方子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方子維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佳芬 
相 對 人 方子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32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鹽中段
298
102.29
全部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鹽中段
300
42.79
4分之1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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