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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914號吳正翔即吳啓哲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南院揚民子112年度訴字第19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正翔即吳啓哲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14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吳正翔即吳啓哲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1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傳舜
被 告 吳正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啓哲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參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啓哲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股 別:子股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