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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7號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原哲、王嘉吟、圓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玉霞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南院揚民亥113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原哲、被告王嘉吟、被告圓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玉霞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原哲、被告王嘉吟、被告圓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玉霞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3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