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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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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1號黃明源即黃清江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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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南院揚民亥112年度訴字第3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明源即黃清江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8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明源即黃清江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3月1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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