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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026號孫伯祥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伯祥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2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孫伯祥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2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住同上
莊幸輯 住同上
被 告 孫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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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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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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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之電信費用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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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之補償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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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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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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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67*****
(確實號碼,詳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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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元
(按:台灣之星公司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門號所應繳納之電信費用乃合併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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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0元
(按:台灣之星公司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門號所應繳納之補償金乃合併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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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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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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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60*****
(確實號碼,詳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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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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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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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66*****
(確實號碼,詳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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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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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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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別:祿股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