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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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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788號陳彥宏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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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彥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彥宏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788號
原   告 連正文  
訴訟代理人  連誠德    
被   告 陳彥宏  
上列原告因被告犯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4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985元,及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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