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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788號陳彥宏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彥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彥宏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788號
原 告 連正文
訴訟代理人 連誠德
被 告 陳彥宏
上列原告因被告犯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4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985元,及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