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簡字第425號黃福林、謝靜媚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福林、謝靜媚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42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福林、謝靜媚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425號
原   告 魏采羚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楊寶猜
葉楊寶玉
楊文雄
楊文能
楊寶鸞
黃文章
黃盈盛
黃永福
蘇明道律師即黃基福、李平安之遺產管理人
黃榮全
黃郭秀琴
黃勝春
黃曾素梅
曾宗焜
          曾素琴
曾柏諺
曾佩君
曾宇煥
曾靖茹
黃陳玉梅
陳玉燕
陳明懸
陳錦鳳
魏成龍
王百義
黃福林
李忠義
李龍慶
李鳳真
李秀英
李秀菊
黃吳淑珍
黃立旺
            黃立安
黃妙玲
黃張秀真
            黃中慶
黃子蓉
黃璟翔
吳黃月珠
黃先珍
黃楊曹
黃欽煌
黃安祿
鄭黃姿華
黄月娥
謝曜安
謝昀嬛
謝清風
謝明億
謝靜昀
            謝靜媚
謝素貞
江岳倫
趙才萱
趙真
趙贈雅
趙浩君
黃榮燦
劉魏靜妹
劉昌瑞
劉昌征
劉玉琴
劉玉嬌
劉月眉
劉復煥
彭劉鴻燕
余劉冬妹
張吳指
吳清福
戴吳玉枝
吳玉珠
周吳玉霞
吳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雜所有坐落臺南市七股區三合段284地號土地(面積54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00分之32,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七股區三合段284地號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三、原告應以新臺幣276,705元補償被告。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