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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125號潘榮宏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南院揚民川112年度訴字第21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榮宏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25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潘榮宏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25號
原 告 吳素芬
被 告 潘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