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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2169號林俊萍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111司執正字第521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俊萍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2169號債權人老屋新悅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江錦章(兼江春滿之繼承人)、林進成、林俊萍、林冠儀間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黃玉真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正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