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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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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簡字第365號陳榮梓、唐裕鈞、陳淑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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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榮梓、唐裕鈞、陳淑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36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榮梓、唐裕鈞、陳淑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6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365號
原   告 陳富強
被   告 陳宏安
陳俊良
陳惠淑
陳政賢
崔傢麒
陳榮里
陳榮梓
唐裕鈞
陳娥英
陳淑禎
陳秀雲
趙謝速份
謝速賢
黃謝令椿
謝錦菊
謝佳凌
謝曾饁
            謝明吉
謝明倫
陳右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學甲區中洲南段1559地號土地,應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97.9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惠淑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73.44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73.4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俊良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73.4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右鑫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195.8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宏安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24.4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政賢、崔傢麒、陳榮里、陳榮梓、唐裕鈞、陳娥英、陳淑禎、陳秀雲、趙謝速份、謝速賢、黃謝令椿、謝錦菊、謝佳凌、謝曾饁、謝明吉、謝明倫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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