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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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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2號王百合、王蕙芳之公示送達被告王百合、王蕙芳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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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2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百合、王蕙芳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2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王百合、王蕙芳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6月24日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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